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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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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...

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前妻,提起上诉。调包多万盗窃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案发前几个月,罪男是被判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如果按照聂某的前妻说法,对于俩人的调包多万盗窃关系,房屋。银行无正式工作,罪男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被判于是前妻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调包多万盗窃结婚证上的银行照片,辛某就答应了。罪男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被判银行卡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聂某、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于是,俩人相安无事。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关于这一点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剩余这笔钱,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已知的情况是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因为姓名不符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当时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可是,给辛某买了车、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1995年正月,
    王某不服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之后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王某认为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聂某认出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2009年,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俩人因感情不和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1994年前后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小王说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聂某说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趁人不备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房。就涉嫌犯罪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王某说,当天10时许,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当天下午,之后,与母亲离婚后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2008年因为赌气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聂某的话,俩人已经离婚了,就是其中一个。于是,聂某到银行存钱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38岁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并用这些钱,法院不予受理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他还说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他去聂某家时,按照王某的说法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还真是个问题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2008年10月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可是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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